胜景山庄女杖刑(胜景山庄红罪衣汪刘氏)


  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  其国有君丧,不敢受吊。外宗房中南面,小臣铺席,商祝铺绞紟衾,士盥于盘北。举迁尸于敛上,卒敛,宰告子,冯之踊。夫人东面坐,冯之兴踊。士丧有与天子同者三:其终夜燎,及乘人,专道而行。

胜景山庄女杖刑(胜景山庄红罪衣汪刘氏)

  簡文雲:“何平叔巧累於理,稽叔夜俊傷其道。”
  朝言不及犬马。辍朝而顾,不有异事,必有异虑。故辍朝而顾,君子谓之固。

胜景山庄女杖刑(胜景山庄红罪衣汪刘氏)

|紧缚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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